摘要:家庭暴力发生时,孩子陷入极不安全和冲突的心理状态中。 ...
另外,如果司机年龄在60岁以上,或者准备去外地考试,是时候交《驾驶员身体条件证明》了。
第1054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1057条夫妻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限制或干涉另一方。
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犯第一节夫妻关系第1055条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第一千一百零四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
第1052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第四章离婚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第一千一百条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page]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二节收养的效力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家庭成员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105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婚姻无效:(1)重婚的。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禁止任何一方强迫另一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十四条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禁止以收养为名买卖未成年人。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